路哲律师亲办案例
王某诉T县县政府行政不作为案
来源:路哲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3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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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关键词】 行政不作为;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;土地违法行为查处

【基本案情】

2014年7月T县王某与林某等人决定开办餐具厂,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,林某等其他三人以虚构的“XX餐具厂”名义向T县县政府骗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。事后,林某等人并未按照土地审批用途“建厂”,而是将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转手倒卖给他人牟取暴利,改变了土地用途,严重损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、合法使用的良好秩序。原告认识到林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违法,遂于2015年2月向T县县政府进行实名举报,要求该局查处林某等人的土地违法行为。但令人遗憾的是,T县县政府对王某的检举未作任何处理与回应,无奈王某向T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。

【法律关系】

①本案王某与林某等人合作办厂,在形式上类似于合伙性质,并未向T县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“XX餐具厂”,林某等人以虚构的用地主体向T县县政府申请了多达1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,转手倒卖并改变了土地用途,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;②T县县政府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,未依法审查林某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即发放了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》,未尽到审查义务,该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;③王某依据《土地管理法》行使检举控告权,是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,T县县政府有义务对王某提供的土地违法线索进行核查,T县县政府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严重行政不作为。

【裁判结果】

T县法院认定:群众举报、公众参与,是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,依法受理和查处人民群众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,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。本案中王某向T县县政府提出查处违法用地申请后,该局既未受理,也未告知王某是否立案,未采取任何查处行为,严重行政不作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T县县政府履行查处王某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。

【律师观点】

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,经过深入调查研究,认为T县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核心问题,也是T县国土局的主要认识误区:

一、“T县餐具厂”这一用地主体不存在

经调查,T县工商局没有“T县餐具厂”基本注册登记信息,林某等人向T县国土局提交的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材料均系伪造材料,加盖的“T县餐具厂”印章也是由林某等人私自刻制。T县县政府“T县餐具厂”土地登记档案中同样缺少该厂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、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等企业主体资质材料,足以说明“T县餐具厂”是虚构的组织名称,不具备用地主体资格,T县县政府在未审查用地主体真实性的情况下发放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》,严重违法。

二、T县县政府对林某提供虚假材料的线索未予核查

王某在向T县县政府递交的书面举报材料中,明确指出林某等人提交了虚假材料,根据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》对于当事人举报的违法线索,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案并调查取证,对违法线索必须进行核查,若核查属实,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。本案T县县政府接到举报后未予立案核查,称其不具备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权力,要求王某向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情况。T县县政府的做法显然是推卸法定职责,未依法履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管、查处职责。

三、林某等人改变土地用途,T县县政府未实地调查并制止违法行为

林某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转手倒卖于他人建设住宅,改变了该项土地使用权“工业用地”的法定用途。依据《土地管理法》及《国有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》规定,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》,但T县县政府无动于衷,对王某的举报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,致使土地违法行为持续存在,继而扩大了损害后果。

本案的意义在于,王某通过行政诉讼及时纠正了T县县政府的错误行为,及时制止了土地违法行为的持续。律师经过缜密策划,制定了得当的诉讼方案,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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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路哲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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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6201*********9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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